4月份的时候进入支付行业,开始了解支付行业的风风雨雨。从电子商务,到互联网金融,再到金融科技。这个阶段的表现有两个。第一,是新产品的此起彼伏,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代表性产品。如电商时代的淘宝,互联网金融时代的P2P,再到近几年金融科技时代下的扫码支付、聚合支付、助贷、联合贷等。行业在对市场做出反应,积极地探索和引导市场往更安全、更规范的的方向发展。这主要体现在这些年来的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政策上。了解和学习这些政策,洞察这些年支付行业的发展,也更好的做合规。

时间标题主要内容
2005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㡰加快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提出国家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并指出支付对对电子商务发展重要性
2005年10月26日《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明确银行业为其客户提供电子支付业务时需遵循的安全协议、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流程及标准、信息安全控制、差错处理等细则。
2009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商务总局关于办理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针对银行业,从发卡、交易、使用和受理、收单(如禁止异地收单)等各环节及业务,全面系统的提出风险防控要求,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环境;
2010年6月14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提出了针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申请和准入、支付业务开展标准、备付金管理、监管、处罚等管理措施和规定;
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进行规范,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业务)需要持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经营并成为支付机构
2010年12月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对2010年6月14日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和解读,尤其是可能引起误解的条款的解读。
2011年5月25日《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对商业预付卡分类、管理、有效期、限额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防止贪污腐败等情况;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环境。
2011年6月16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1]第14号)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补充,落实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系统、通信系统等进行安全监测认证及相关认证流程、标准、检测内容、周期等进行说明。
2012年1月5日《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支付业务范围、支付账户管理、支付账户功能规定、特约商户以及风险管理及企业的监管与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主要为公开征求相关意见
2012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54号)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从事支付业务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规范,并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以交易报告等方面提出监管意见,细化相关检测指标。
2012年9月27日《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对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及预付卡业务企业监督与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2013年3月15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进行了包括资质要求、资金管理等规范。
2013年6月7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做出详细定义及规定。
对支付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备付金账户类型、对应账户功能、资金流转、账户申请及撤销、风险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对收单机构(银行、支付机构)定义、资质、业务范围(实体商户收单和网络商户收单)、特约商户管理、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商户资金结算规则、相关监管措施和机制及处罚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和规范。
2013年11月7日《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文件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作为《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补充性文件,明确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的内容、方法、主要过程和规则要求,旨在通过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与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之间的核对、校验,发现与防范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行为,构筑客户资金安全防线,维护金融稳定。
2014年3月13日《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意的函》暂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叫停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
2014年3月11日《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支付账户管理、特约商户管理、风险管理以及企业的监督管理、几率责任等。
2015年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银发[2015]第40号)对央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直接和间接)的监管、接入、风险控制、违规处罚、清退等进行相关规定。
2015年4月9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管理(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资质申请条件及程序、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及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管理等进行相关框架性规定。
2015年12月28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对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业务范围、客户支付账户定义及分级管理、支付账和银行账户资金流转、支付机构分级管理、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支付按安全等级进行交易限额、监督管理机制等进行详细规定,相较于之前的意见稿,此为正式文件。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对于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子行业明确了整治机制。
2016年6月6日《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对《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的完善和补充,主要对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的条件、流程、信息变更和终止机制、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
2016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对个人客户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数量、身份校验规则、分类分级管理、各类账户业务功能、适用场景、支付限额、银行账户及支付机构支付账户间关系等进行详细规定。
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
2017年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209号)规定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且银行和支付机构 应在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工作。
2017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7]217号)全面检查持证机构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违规行为类型;明确了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主要认定标准以及持证机构为无证机构违规提供支付服务的情形;彻查“二清”行为,核心彻查通过代收付业务为无证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变相实现商户结算业务。
2017年12月13日《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涉及支付创新业务、收单业务、代收业务、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等方面。“281号文”强调收单业务广告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2017年12月25日《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296号)对条码支付业务定义、条码生成和受理、条码类别、客户分级、限额管理、特约商户管理、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风险管理、信息安全进行明确规定。
2018年8月03号关于征求《聚合支付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提出聚合支付的基本框架,在实现、安全、风险控制上提出了要求。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新法明确了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拒退押金、恶意搭售,最高将面临50万元罚款。恶意刷好评、擅自删差评也被明令禁止等。
2019年4月30日《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支付机构从事外汇支付业务的登记、签约合作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市场参与主体管理、交易审查、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信息采集及相关监管进行详细规定。
2019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利用人工智能、支付标记化、云计划、大数据等技术优化移动支付技术架构体系,实现账户统一、手机客户端接口规范、交易集中路由。
202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商业银行应用程序接口安全管理规范》1.《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要求,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根据信息敏感程度、泄露后造成的危害程度,《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将个人金融信息从高到低分为C3、C2、C1三个类别。这是央行第一次清晰、明确地对个人金融信息做出分类。
2.《商业银行应用程序接口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了商业银行应用程序接口的类型与安全级别、安全设计、安全部署、安全集成、安全运维、服务终止与系统下线、安全管理等安全技术与安全保障要求。(图文解读
2020年9月11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第4号)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但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导致风险不断累积。《金控办法》可以从企业的角度实施监管,在企业层面将科技与金融分离,有利于风险隔离和金融监管。
2020年10月21日《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1.《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从事前公示声明、事中投诉监督、事后评价结束等全生命周期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的运行流程进行规范,明确声明书格式、测试流程、风控机制、评价方式等方面要求,为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等开展创新测试提供依据。
2.《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从交易安全、服务质量、算法安全、架构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内控管理、业务连续性保障等多方面,明确对金融科技创新相关科技产品的基础性、通用性要求,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健康上线把好安全关口。
3.《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明确了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的监控框架、对象、流程和机制,要求采用机构报送、接口采集、自动探测、信息共享等方式实时分析创新应用运行状况,实现对潜在风险动态探测和综合评估,确保金融科技创新应用的风险总体可控。